双十一购买的商品寄了两个月未见踪影,真相竟然是卖家虚假发货?2013年11月11日晚,陕西的张女士在苏宁易购网上购买了一套价值248元的床上用品,获得248元的返券,并用此返券从苏宁易购平台的第三方卖家处购买了另一套床上用品,可货物迟迟未送到。张女士查询订单的物流信息,上面显示卖家已于第二天发货,物流公司是中通快递,并附有快递单号,却未有详细的物流跟踪记录。起初,张女士联系苏宁易购客服反映情况,客服人员的解释是双十一期间物流堆积,物流信息可能跟不上。无奈,张女士只好继续耐心等待。
因迟迟未收到货物,张女士尝试通过中通快递查询物流信息上的单号,却查无记录,随后又经中通快递客服人员确认,确无此单。张女士这才意识到卖家虚假发货,多次找苏宁易购的客服人员介入处理,但问题迟迟未解决,而物流信息却显示“送货服务已完成”。
张女士告诉记者:“最后一次沟通时,苏宁易购的客服人员竟然说这是他们平台招商的卖家,让我直接和卖家联系。这实在是超越我的忍耐极限了,我是从苏宁易购的平台上购买的,不是直接跟卖家买的,出现问题我当然找苏宁,我也没那么多时间精力再去找卖家交涉。”
电商新时代,不管是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还是平台站内经营者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其中平台经营者,应该对站内经营者进行必要的管理引导、保护消费者的合理请求以及对交易过程中的产品质量纠纷和售后服务予以协调和监管,有效平衡各方权益;而网络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本案例中出现的虚假发货问题,网络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那么,买家在网络平台消费中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其实最重要的是从消费习惯和消费思维上予以转变。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具有隐蔽性、交易地点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对象复杂性的特点,对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方法上也提出了不同的要求。第一,随着网络商品和服务形式的大规模兴起,大量实体店铺向线上平移,网络店铺的信誉越来越成为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网络消费者应尽量选择有品牌和信誉高的网络销售或服务商。第二,消费者应该注重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主要是网络交易资金的流转安全。第三,要注重保留网络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及相关凭证。对于商家欺诈行为,如虚构或提供不实的商品质量、材质描述,以及买卖双方发生的纠纷如产品质量、数量、规格异议时,应及时留存虚假或不实描述的有关信息,需要对电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电子信息包括文本、图片甚至包含能够证明双方交易事实或纠纷的网络音频或视频做妥善保存,必要时还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为维权提供最为有利的证据。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也首次将电子证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须更关注和重视电子化形式出具的各种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等,为消费保护和诉讼提供依据。最后,应注重涉及产品质量要求索赔的诉讼时效问题,对产品质量问题如果协商不成提起诉讼,应该在发现自已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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