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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家电,商家以下单日期当三包起始日是否合理?

随着物流的快速发展,家电网购已成为新兴的消费方式,不过,网购的下单日期与送货期往往有时间差,家电的三包期该从哪天开始计算更合理呢?

   2012年8月8日,许女士在苏宁易 购网上购买了一个电压力煲,可过了约定送货期却迟迟不见货物送来。许女士曾打电话询问客服,客服的答复是货物还未发到东莞,所以无法安排送货。因当时不急 用,许女士选择了等待。直至9月1日,电压力煲终于送到,从下单到收货,许女士足足等了22天,但她并未追究此事。今年8月10日,因电压力煲出现问题, 许女士将电压力煲送修,却被告知已超过三包期限,无法免费保修。原来发票上的日期写的是下单的日期2012年8月8日,按发票日期计算确已超过1年。过 后,许女士多次与苏宁易购客服交涉甚至投诉,得到的均是机械式的回复:“很抱歉,确实没办法,现在产品已过保修期。”对此,许女士也提出了质疑:“我虽然 是8月8日下单购买,但我是9月1日才收到货的,延迟发货那么多天,三包期却按下单日期来计算,这对消费者来说并不公平。如果按收货日期9月1日计算,压 力煲并没有超过三包期限。”其实,许女士生气并不单单是因为电压力煲的问题。据她反馈,去年购买此压力煲的同时也下单购买了一台豆浆机,豆浆机于去年8月 16日送货,使用不到一年,豆浆机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今年8月10日送修同样被拒绝免费保修,因为发票上的日期是下单日期,已超过三包期限。

 

  据了解,目前苏宁易购已与许女士协商解决此问题,苏宁易购补偿许女士一张50元消费券,许女士对此处理方案表示接受。

 

  点评: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毅

 

  案例中以下单日期作为三包起始日显然不合理。虽然网购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与传统的交易方式存有很多差别,但其实质上仍是一种商品买卖行为,需受 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依照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在商品买卖过程中,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所以网 购中卖家先将货物发至买家所在地进行交付(卖家发货之日为下单日),买家在收到货品并及时检验完后,如无质量问题便会确认收货,此时所有权发生移转。

 

  作为附随义务,卖家此时便需为买家开具发票,买家所购产品之三包期限从卖家开具发票之日起算。案例中,商家将下单日当做三包起始日来计算三包期限,实 质上是混淆了商品的实质交付期限,人为变更了开具发票的正确时间。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针对此类问题,卖家应完 善自身,凭买家货到时间开具发票,买家在实际收到货物当天通知卖家开具发票,并在收到发票后确认收货付款。买家如发现所收货品中已附发票,应及时将信息回 馈卖家,如收到产品无质量问题,可要求卖家重新开具发票,买家在收到卖家重新开具的发票后确认收货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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