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李女士反馈,2013年8月9日下午她千里迢迢将手机电池送往指定的维修站,对方承认手机电池是他们公司的,但需提供原始购机发票、手机、充电器和 耳机进行检测。李女士告之耳机使用不到三个月便坏了,发票也遗失了,结果对方以没有发票为由拒绝处理。“如果他们确实不给我处理的话,我就告他们。他们这 样完全是不负责任。”李女士气愤地说。
点评: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河律师
针对案例中的情况,厂家售后以没有发票为由拒绝处理问题,这是不合理的。一方面,李女士所遗失的购机发票,是其购机凭证,由销售商所开具,完全与厂家 无关。另一方面,厂家需对其生产并进入到市场流通的产品负责,如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出现了损害结果厂家应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李女士如果通过法律 途径来解决此问题,根据李女士起诉主体不同,相应的管辖法院亦会不同,从而起诉的地点亦会不同。李女士如果选择诉请当初购买手机的手机店承担违约责任,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则李女士应当在手机店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如 果李女士诉请生产该手机的厂家承担侵权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李女士既可以在手机电池爆炸地点即其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又可在手机厂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该案例,需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票等单据作为维权重要凭证,需妥善存管好,以免在问题出现后有理无据,导致自身合法权益无法维护。另外,所受损害确 由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即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以及其他第三人在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 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情形厂家都应承担产品侵权责任,与发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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